白癜 http://www.zgbdf.net/

——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与星亚餐饮管理(北京)有限公司、孟非、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三里屯分公司、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、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、南京小发小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
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()京民初号二审案号()京73民终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吴园妹审判员王东、陈栋法官助理唐蕾书记员田羽洁当事人上诉人(一审原告):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。法定代表人:YANGAO(高岩),总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沈浩,北京金诚同达(南京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高鹏友,北京金诚同达(南京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星亚餐饮管理(北京)有限公司。法定代表人:余嘉仪,执行董事。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三里屯分公司。负责人:余嘉仪。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南京星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。法定代表人:余嘉仪,总经理。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南京小面之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。法定代表人:余嘉仪,执行董事。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孟非。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南京小发小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。执行事务合伙人:余嘉仪。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涌,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胡伏霖,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南京高大师啤酒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涉案法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(年修订)第二条、第六条第(二)项、第八条第一款、第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(年)第二条、第九条

当您阅读至此,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,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,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,添加知产小管家



转载请注明地址:http://www.pijiuhuaa.com/pjhzz/5671.html